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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企業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擔責 |
發布者:成都優普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11/21 點擊次數:2375 |
據環保部網站消息,環保部近日就《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到,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點企業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到,本辦法所稱工礦用地,是指從事工礦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用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指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以及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征求意見稿》指出,重點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點企業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 《征求意見稿》要求,環境保護部組織建立全國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工礦用地信息系統)。重點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的規定,通過工礦用地信息系統,在線填報并提交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信息。 《征求意見稿》要求,重點企業新、改、擴建項目,土壤環境現狀調查發現超過國家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有關工業類建設用地篩選值標準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相關辦法要求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指出,重點企業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以及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征求意見稿》要求,重點企業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重點企業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相關辦法要求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等措施。 《征求意見稿》要求,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關內容。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避免或減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急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評估認為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應當制定并落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復方案。 《征求意見稿》提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重點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征求意見稿》指出,重點企業未按本規定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企業失信情況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并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注:文章來源于慧聰360水工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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