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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1~9月五類案件總數同比增長146% |
發布者:成都優普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11/9 點擊次數:3511 |
環境保護部今日向媒體通報各地環保部門2017年9月執行《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對1~9月份案件較多的浙江、山東、安徽、江蘇、廣東、福建等地進行表揚。對零案件縣(區)較多的河南、云南兩省及信陽、鄭州、西寧、張家口等4市通報批評。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9月份,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為3957件,同比去年9月增長178%。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0件,比去年增長49%;查封、扣押案件2233件,比去年增長321%;限產、停產案件719件,比去年增長99%;移送行政拘留679起,比去年增長114%;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26件,比去年增長55%。 1~9月,全國實施五類案件總數28708件。同比去年1~9月增長146%。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822件,比去年增長57%;罰款金額達96057.6萬元,比去年增長73%;查封、扣押案件13115件,比去年增長156%;限產、停產案件6420件,比去年增長170%;移送行政拘留6278起,比去年增長172%;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73件,比去年增長53%。 福建省邵武市某公司異地 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案例一 一、案情簡介 2017年7月10日,福建省沙縣環保局接到匿名舉報,有人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金沙園內傾倒惡臭泥土,可能污染環境。執法人員現場調查發現,投訴者所稱的惡臭泥土共5處,泥土中散發出刺鼻氣味,初步判斷可能為危險廢物。執法人員隨即通知公安、檢察機關共同開展調查。 沙縣環保局將廢泥土轉移至三明市萬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危廢倉庫暫存。經檢測,泥土的滲濾液pH值最低為0.75,泥土中苯并(a)芘的濃度為0.0008mg/L,分別超過《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3-2007)危險廢物認定限值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表1限值, 可判定所傾倒泥土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 公安機關調取棄土場及周邊主要道路的監控設施,對7月9日~10日期間通過該路段的7輛可疑車輛逐一排查,鎖定涉事車輛,并從涉事車主供述中了解到,從事廢機油(危廢)處置的南平邵武某公司的副總歐某為謀取私利,私自聯系相關涉案人員及車輛將該公司儲存的危廢分10次傾倒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金沙園內。 二、查處情況 本案中涉及的泥土屬于危險廢物(危廢代碼為900-041-49),且非法傾倒的數量達235噸,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沙縣環保局依法將案件移交沙縣公安局偵查辦理。該案件已被公安部掛牌督辦,有6名涉案人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除2名被取保候審外,其余4名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三、案件啟示 在日常執法過程中,要密切關注輿情信息,對群眾提供的線索應及時判斷,對可能涉及環境違法行為的要做到快速響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及時固定證據。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遇到問題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第一時間通報相關部門,特別是涉及人身安全、污染犯罪的案件,要及時告知公安、檢察機關,請求提前介入,防止證據滅失、人員逃匿。同時,在現場處理過程中,應按要求將涉案物品轉移到有條件的場所暫存,并對現場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的發生。 廣西防城港市某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案例二 一、案情簡介 2017年5月10日,防城港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某公司雨水排水口有乳白色污水排出,執法人員隨即在該公司外圍摸排,在排除其他企業通過該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可能性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污水收集池東北面池壁中部,接有一根埋設在地下的白色塑料水管。該公司污水收集池內污水經埋設在地下的白色塑料水管排入污水收集池東北面雨水井,沿廠區雨水排水管排入廠區外排洪管道,通過廠區外水溝流入水尾江。 二、查處情況 經監測,該公司1號雨水井、2號雨水井、3號雨水井、廠區大門前雨水排水口等處的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磷酸鹽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限值。執法人員連夜對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制作詢問筆錄。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防城港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該公司現場工作人員以公司負責人不在現場為由,拒絕繼續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 2017年5月11日,防城港市環保局會同市公安局對案件情況、法律適用、證據保全、移送程序等問題進行研究。防城港市公安局派出執法人員與防城港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再次到該公司提取證據,對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詢問,并配合防城港市環保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17年6月21日,防城港市環保局對該公司處以9萬元罰款,并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案件啟示 本案中執法人員在不驚動當事人的情況下,從外圍摸排,定位排污位置,突擊檢查,第一時間鎖定環境違法證據是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關鍵。同時,在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的介入,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也為環保部門規范收集證據、順利移送公安部門進一步處理奠定基礎。環保與公安機關通過案件會商提高執法效率,形成有效防范和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合力,保障案件辦理高效順暢。(注:文章來源于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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