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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市場迎上位法頒布 行業正現爆發期(一) |
發布者:成都優普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8/16 點擊次數:1852 |
一、事件概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6月27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要點涉及流域生態、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和城鎮污泥處置、工業廢水治理和地下水污染預防、飲用水安全保障、期限治理和監測數據真實性、環境違法處罰力度等方面,緊扣當下,污染防治力度加大。 二、分析與判斷 十三五水環境管理框架重構,著力構建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環保管理新制度 十三五前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保竣工驗收”“排污申報”等8項制度,互相獨立且分散,缺乏核心的政策和系統性的設計。十三五水環境保護的核心之一,就是構筑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自主排污模式,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作為我國點源排放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制度。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是緊跟十三五環保總體構建思路,取消了環保竣工驗收,將水污染防治設施是否符合經批準或備案的環評文件要求作為排污單位領取排污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并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監督監察、信息公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點源管理相關制度相融合,將許可制度與前置審批、過程監管、違規處罰等相銜接,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一證式”許可,改善政府環境審批效能,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 責任考核對象明晰,河長制正式寫入水法 ①修改版新增河長制內容,這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的一項制度創新,著力解決環境治理權力分散、力量不集中等問題,河長制實施過程中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也將納入對其考核當中,看好實踐效果;②新增水環境保護的聯合協調機制,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實現對河長制的支持和補充;③針對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增加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預警、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等規定,相比修改前法律更加強調前端預防和保護。 重視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城鎮污泥處置 ①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的污染問題較為嚴重,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處于薄弱環節。對此,修改版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針對農村突出的面源污染問題,修改版新增規定,要求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對于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要求縣、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②污泥作為污水處理廠和污水處理的必然產物,未經恰當處理進入環境后,極易二次污染,然而我國污泥處置并未受到足夠重視。對此,修改版新增規定,要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加強工業廢水治理,嚴防地下水污染 ①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常含有多種有毒物,處理難度大,修改版高度重視,要求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對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工業集聚區要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②對于地下水污染,修改版強調嚴防,要求相關主體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嚴防地下水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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