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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 |||||||||||||||||||||||||||||||||||||||||||||||||||||||||||||||||||||||||||||||||||||||||||||||||||||||||||||||||||||||||||||||||||||||||||||||||||||||||||||||||||||||||||||||||||||||||||||||||||||||||||||||||||||||||||||||||||||||||||||||||||||||||||||||||||||||||||||||||||||||||||||||||||||||||||||||||||||||||||||||||||||||||||||||||||||||||||
發布者:成都優普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9/21 點擊次數:5339 | |||||||||||||||||||||||||||||||||||||||||||||||||||||||||||||||||||||||||||||||||||||||||||||||||||||||||||||||||||||||||||||||||||||||||||||||||||||||||||||||||||||||||||||||||||||||||||||||||||||||||||||||||||||||||||||||||||||||||||||||||||||||||||||||||||||||||||||||||||||||||||||||||||||||||||||||||||||||||||||||||||||||||||||||||||||||||||
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StandardsforDrinkingWaterQuality
(報批稿)
2006-××-×× 發布 2006-××-××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5749—2006
代替GB5749-8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
前 言
本標準全文強制。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本標準與GB5749-8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水質指標由GB574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
——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
——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增加了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銻、鋇、鈹、硼、鉬、鎳、鉈、氯化氰;并修訂了砷、鎘、鉛、硝酸鹽;
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增加了甲醛、三鹵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滅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樂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馬拉硫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敵敵畏、草甘膦;修訂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鋁;修訂了渾濁度;
——放射性指標中修訂了總α放射性。
——刪除了水源選擇和水源衛生防護兩部分內容。
——簡化了供水部門的水質檢測規定,部分內容列入《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增加了附錄A。
——增加了參考文獻。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為準備水質凈化和水質檢驗條件,賈第鞭毛蟲、隱孢子蟲、三鹵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項指標延至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浙江省衛生監督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金銀龍、鄂學禮、陳昌杰、陳西平、張嵐、陳亞妍、蔡祖根、甘日華、
申屠杭、郭常義、魏建榮、寧瑞珠、劉文朝、胡林林。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蔡詩文、林少彬、劉凡、姚孝元、陸坤明、陳國光、周懷東、李延平。
本標準于1985年8月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17218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17219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
CJ/T206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SL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準
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生活飲用水drinking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ofwater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water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
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centralwatersupplyforrural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water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規指標regular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非常規指標non-regular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余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5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3838要求。
5.2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17051執行。
8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處理生活飲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
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17218要求。
8.2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17219
要求。
9水質監測
9.1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206執行。
9.1.3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308執行。
9.1.4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5750執行。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
參考文獻
[1] WorldHealthOrganization.Guidelinesfor Drinking-waterQuality,third edition. Vol.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WaterStandards.CouncilDirective98/83/EConthe qualityofwaterintended for
humanconsumption.AdoptedbytheCouncil,on3November1998
[3]USEPA.DrinkingWaterStandardsandHealthAdvisories,Winter2004
[4] 俄羅斯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2002年1月實施
[5] 日本飲用水水質基準(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質基準に關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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