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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084—2021 |
發布者:成都優普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4/20 點擊次數:6874 |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農田灌溉水質監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農產品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于 1985 年首次發布,1992 年和 2005 年分別進行了 2 次修訂,本次為第 3 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標準適用范圍; 2.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3.增加了農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等術語與定義; 4.增加了總鎳、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胺等 9 項農田灌溉水質選擇控制項目限值; 5.修改了對農田灌溉水質的監測要求; 6.增加了標準的實施與監督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 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異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廢止。 本標準是農田灌溉水質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地方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應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農業農村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 月 9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監測與分析方法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為農田灌溉水源的水質監督管理。城鎮污水(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除外)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和農村生活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按本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田灌溉用水 farmland irrigation water 為滿足農作物生長需要,經人為輸送,直接或通過渠道、管道供給農田的水。 3.2 水田作物 paddy field crops 適于水田淹水環境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等。 3.3 旱地作物 dry land crops 適于旱地、水澆地等非淹水環境生長的農作物,如小麥、玉米、棉花等。 4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4.1農田灌溉水質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 4.1.1基本控制項目為必測項目,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4.1.2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農田灌溉用水類型和作物種類要求選擇執行,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 1 農田灌溉水質基本控制項目限值
表 2 農田灌溉水質選擇控制項目限值
4.2城鎮污水處理廠再生水進行農田灌溉,同時應執行 GB 20922 的規定。 4.3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農村生活污水, 應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5監測與分析方法 5.1監測 農田灌溉水質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的監測布點和采樣方法應符合 NY/T 396 的要求,待農田灌溉水質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后從其規定。 5.2分析方法 本標準控制項目分析方法按表 3 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監測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 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控制項目的測定。 表 3 農田灌溉水質控制項目分析方法
6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主管部門監督與實施。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21
Standard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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